《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涉及规划和建设管理、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等。
其中提到: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涉及规划和建设管理、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修养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化指挥调度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行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六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市政行业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诚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发展装配式建筑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提升市政设施品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盗窃、侵占、损坏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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